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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格式及记载事项说明

提单格式及记载事项说明

各海上运送人的提单格式或有形式上之差异,但多属大同小异。因应资料取得方便起见,特采用可达兴海运承揽运送有限公司的提单为模板,逐项加以说明如下:

1.运送人(CARRIER
运送人,即为签发海运提单的公共运送人,亦即承单运送责任的人,也是与货主订立运送契约的人。运送人名称一般均在提单的大标题出现。至于可发行提单者,则可为船舶运送人(VOCC),例如:Yangming Marine Transport Corporation,也可为无船公共运送人(NVOCC)或海运承揽运送人(Ocean Freight Forwarder),例如:Grand World int'I Freight Forwarding CoLtd.两者对欲签的提单格式均须依规定交通部备查,后者的提单必须标明中英文全名、地址及海运承运人许可证字号。于受有国外委托人授权签发时,并应与国外委托人负连带责任。

2.提单编号(B/L NO.
为当份提单的编号。因目前提单均以计算机作业,提单编号输入计算机后,可显示相关信息。

3.托运人(Shipper
托运人为将货物交运的人。一般为货主,亦为买卖双方的卖方。例如:ENVLOADPREFORMANCE TECHNOLOGY CO.,LTD 但由于海运承揽运送人介入运送情况,彼等亦可在船舶运送人提单上列为托运人,例如:Grand World Int I Freight Forwarding Co.Ltd.,在海运承揽的提单上再记载真正的货主。

4.受货人(Consignee
受货人为提单上指定接受货物的人。但提单乃可转让的单据,因此,此栏位的记载一般有
三种形式:
(1)直接记名式:亦即直接将受货人的名称直接记载其中。但即使是记名式提单,仍可经由转让,故其并不一定就是真正的收货人. 例如:HashimotoTechnical ServiceInc.,
(2)由银行指定(To order of bank):在有银行信用介入的情况,银行为保其权益,会
要求收货人由其指示。在货主完成缴款后,始将提单背书转让予受货人。例如:To
order of united Overseas Chinese Bank
(3)待指定(To order):只是单纯由托运人指定的情况。

5.受通知人(Notify Party
受通知人为于货物抵达目的地接受运送人货到通知的人,依我国海商法第50条规定运送人或船长在货物抵达后,应即通知受通知人或受货人,因此运送人会要求所提供的资料须力求详尽以利寄发到货通知书(Arrival Notice)。受通知人一般为为真正的收货人,但在提单仅列名为受通知人,在就单据而论的原则下,除非他能提出正本提单,否则无主张提货的权利。

6.第一程船名(Pre-carriage by
于涉有转船的情形第一程的船名在此栏位标示。例如:货物在新加坡转船至杜拜,则台湾至新加坡的船名应记载于此栏内,新加坡至杜拜段船名再列第二段船。不过这样的记载方式,常因信用状有禁止转船的约定,往往此栏有意地不予记载。

7.收货地(Place of receipt
记载收货地点。

8.船名与航次编号(Ocean Vessel/Voy.No
为将主航段的船名和编号记载于此栏位内,例如:WAN HAI 161 V-N116

9.装货港(Port of Loading
记载货物的装船港,例如:KeelungTaiwan。目的在便于办理货物接受、赔偿、买卖、
保险等手续。

10.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
记载货物的卸船港,例如:Moji,Japan

11.交货地(Place of delivery)
卸货港与交货地不同时,将交货地记载于此栏位内。

12.货柜及封条号码及箱号和麦头(Container number and seal numbermarks&Numbers)
不论是整柜或倂柜交运,均须记载货柜号码,如有数柜时,并同时记载数个柜号。在柜号之后并同时标明船公司所提供的封条号码(Seal number),船公司划清运送责任的重
要依据,只要封条完整无缺,即可推定货柜内容的短少,与运送人责任无涉。除此之外,台湾地区的进出口重柜,在完成海关手续后,会加上海关封条,但并不在提单上标示,同栏另外记载是货主的货物的麦头(Marks)、货物箱号(Package number)产地等资料。

13.装种类及数量(Quantity and kind of package
本栏为记载关于货物的包装种类,例如:木箱(Case or wooden case)、纸箱(Carton
等资料,及数量等资料。这里所记载如为整柜运输时,因运送人收货以整柜为单位,因此记载也为所收到的整柜柜数,例如:3*40';但如为倂柜,则运送人是以逐件为收货单位,故记载出货件数,例如:150 Cartons

14.货物内容说明(Description of goods)
本栏位所记载者,为关于货物的资料,包括:货物品名,如BIOVERSAL QF-6等。性质,如危险品、冷冻货等。运送的特别指示,如冷藏柜设定的温度等。以及货物件数,包括整柜时内容的大包装件数。尽管如此,此项记载对托运人固有其效力,但除非运送人可以证明货主申报不符,否则他仍需就以此数量想提单的持有人负责。此外货物的小包装数量,亦可标示于此栏内。最后关于运费支付是预付(Freight prepaid)或到付(Freight collect),则视货主的贸易条件FOBCFR而定,例亦记载于此栏内。

15.材积与重量(Measurement and gross weight))
本栏所记载是货物的材积和毛重,例如:8000KGS/1.84CBM。对材积和毛重的记载,运送人均会请公证行作丈量,以昭公信。在目前整柜运输,多以整柜当作计费单位的情况下,货主除非有其他意图,例如:逃避关税,一般并无虚报的必要。

16.货柜数与包装件数(Total number of containers or packagein words)
本栏所记载与前述13.相呼应,也就是说为了慎重起见,数量乃再以文字形式重复记载。如果前者记载为整数个数的话,此处亦标示货柜数。如为货物箱数或件数时,则此处亦对应记载货物件数。例如:前为3*40时,此地为THREE FORTY CONTAINERS ONLY。前150CARTONS时,此地为ONE HUNDRED FIFTY CARTONS ONLY

17.运费及费用(Freight&charge)
运费及费用的标示,包含计算单价、计算柜数和吨量、及运费的总数等。总数则在依预付或到付,分别标明于适当栏位内。实物上为避免买卖双方获悉运费额,引起不必要困扰起见,多以“ASARRANGED”处理,并不直接在提单上表明运费。

18.支付运费及费用地点(Prepaid atpayable at
运费及费用可于货物启运地及到达地甚至第三地支付,端视货主买卖条件尔定。支付运费地点即在此栏位标示。

19.正本提单份数(Number of original B(S)/L)
正本提单始为物权证书,并可转让流通,正本提单的善意持有人,为真正的受货人,因此正本提单的份数须加以表明。一般均签发三张正本提单,而每张正本提单的效力均是相等的。其目的在使托运人、运送人、受货人、银行知悉载货证券,于买卖交易,交付货物时,应取得全套份数,以免发生提货纠纷。

20.装船日(Laden on board the vessel)
为货物的装船日期。依据我国航业法第二十八条及海运承揽运送业管理规则第十七条,均有须于货物装船后始可在提单上登载装船日之规定。换言之,即不得虚填装船日。

21.提单签发日期及地点(Place and date of issue)
依法律规定,承运人如发行的系载有装船日期的提单,则须于货物装船后始能签发,
因此提单签发日期将在装船日当天或其后。

22.提单的国外代理(For particulars of delivery apply to)
必须正确记载国外当地代理的公司名称、地址和电话,以便受货人或受通知人能与
之联络相关换小提单和取货之事宜。

23.单签名(Stamp and authorized signature)
船舶运送人得签发提单者,为运送人之授权签字人、船长及船务代理人。至于海运承
揽运送人则须以运送人或运送人代理身份签发提单,旨在防杜海运承揽运送人意图以
运送人身份从事营业,又逃避运送人的责任。货物装船日期必须在信用状所限定日期
以前。但如限定最后装船主要求将装船日期倒签日(Back Date)(按我国交通部现行规
定禁止船公司倒签装船日期)。如相差时日过久,海关不准报关时,船方亦无能为力。
提单签署日期必须在装船日当天或其后,否则银行及买方系认借提单必予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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