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人于报运货品出口前,凡货品本身或其内外包装或容器标示有商标者,应于出口报单上正确申报所标示之商;如未标示商标,则应载明「无商标」(NOBRAND),或先行备妥相关授权等证明文件供海关查核,以免延宕货物出口通关。
高雄关表示,依据货品输出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出口人输出之货品有商标标示者,应自行查明所标示之商标之权利归属,不得有仿冒情事。出口人应于出口报单上正确申报所标示之商标;未有商标标示者,应申报「无商标」。经海关查明属外货或退回整修之国货复运出口者,不在此限。
我国商标制度以注册保护为原则,商标依法申请注册取得商标权后,如未经商标权人同意使用该商标,而有侵害商标权或有侵害商标权之虞者,商标权人可以请求排除或防止侵害,对于故意或过失侵害商标权者,还可请求损害赔偿。因此海关对输出货品标示之商标,经查明与出口报单申报不符者,海关得要求出口人提供该商标所有权人指定标示或授权使用或其他能证明无仿冒情事之文件供查核无讹,始得放行。